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402民初1727号
原告:黄必江,男,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华,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告:梁闲,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临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5695620F。
负责人:何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5226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刚,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华阳大道二段******19/**,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69255Q。
法定代表人:王春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5226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刚,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
原告黄必江诉被告梁闲、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黄必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必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黄必江负担。
审判员 尹 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