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裕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锦泰电子有限公司、天津锦泰勤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民初23号
原告:浙江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红丰路509号101C座。
法定代表人:历炯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太湖大道和经三路交叉口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锦泰勤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锦泰电子有限公司、天津锦泰勤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以两被告已将涉案款项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浙江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