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5913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沿江街道浦州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庭外自行达成和解,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程隽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季旭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