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5913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沿江街道浦州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庭外自行达成和解,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程隽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季旭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