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义强、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440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义强,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
被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怡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62115664Q(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7904675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义强、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高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义强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武义强的起诉。
审判员颜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