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5388号
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怡康街9号292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50元,由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