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5388号
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怡康街9号292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50元,由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