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州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5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世洋公司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世洋公司同意。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59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均由上诉人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