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5390号
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4元,减半收取计2522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292元,由原告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道荣
人民陪审员 傅庭笙
人民陪审员 钱 兴
法官 助理 李莎郦
书 记 员 钱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