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8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3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7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征,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沿河一村29号10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查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