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29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北山西路7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85231。
法定代表人:吕才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庆,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0574E。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与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9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货款22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由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均未作出回应。
二、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余额。最早冻结时间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如需续冻,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支付宝等有大额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三、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和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制作的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481民初9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春伟
审判员 张志伟
审判员 陈东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