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36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85231,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北山西路71、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03382296,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昆仑北路73号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濑江公司”)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的(2022)苏0481诉前调确4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依据该裁定书,**公司欠濑江公司货款132354元,于2022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2354元。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9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2022年9月21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农业银行尾号为9062、工商银行尾号3677的银行账户,控制金额为0。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行查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2、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溧阳市怡洲服饰有限公司以坐落于××道××号××**××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方式与**公司进行一次性结算。本院已在(2022)苏0481执775号案件中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拍卖处置。本案将统一进行分配,上述情况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
3、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股权。
三、2022年9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及经营地进行现场调查,**公司已长期未生产经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2年12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2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32354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应收取执行费196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在他案中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481诉前调确47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桃
书 记 员 吴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