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8财保147号
申请人: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北山西路71、104号。
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T区337室。
申请人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0万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