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

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8财保147号 申请人: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北山西路71、104号。 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T区337室。 申请人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0万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