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纪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终9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世纪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东方红路高地世纪城1号楼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世纪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94元,减半收取1029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忠星
审 判 员 马丽华
审 判 员 高振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孔祥龙
书 记 员 姚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