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滤品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民终2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966212XL,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花汇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冒银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滤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6622092XM,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29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10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2日向上诉人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用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