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虞山镇金质建材经营部与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2734号之三 申请人:常熟市虞山镇金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常熟市甸新路8号(山湖苑5区A)5幢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花汇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冒银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娟,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虞山镇金质建材经营部与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273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9,960.85元的财产。常熟市虞山镇金质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常熟市虞山镇金质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9,960.85元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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