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3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青村镇光明浦星公路6965号第2幢127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花汇路96号。
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6343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2,923元的财产。现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现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2,923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原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