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2734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虞山镇金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常熟市甸新路8号(山湖苑5区A)5幢101。
责任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花汇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冒银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娟,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虞山镇金质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常熟市虞山镇金质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虞山镇金质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熟市虞山镇金质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469.80元由常熟市虞山镇金质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