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曦运实业有限公司与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3893号 原告:上海曦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冒银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娟,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曦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曦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曦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