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5331号
原告:贺庭满,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省明大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86296C,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徐保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赵才德,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92年3月17日出生,现住青海省湟中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庭满与被告青海省明大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赵才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张 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漆琪
书 记 员 马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