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明大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贺庭满与被执行人青海省明大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赵才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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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青0104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贺庭满与被执行人青海省明大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赵才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72329元、案件受理费162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海省明大建设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965元(含执行费1009元)。2022年3月9日,本院收到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21执1300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案款,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将本案案款73956元转入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009元已从被执行人账户中扣划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青0104执64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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