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23民初369号
申请人:青海省明大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86296C。
法定代表人:徐保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尊超,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富贵,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青海省明大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省明大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并扣划至我院账户的执行款891065.09元人民币予以冻结。申请人青海省明大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3002000009697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省明大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并扣划至我院账户的执行款891065.09元人民币予以冻结。(从2021年2月5日-2022年2月4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省明大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昝奇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慧慧
书记员华毛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