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青岛海洋润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02执1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洋润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2号楼6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芝麻视频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A座9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2民初478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7824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沈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