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02民初2336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宁夏路**
法定代表人:江范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洋,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洋、吴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青岛有线”iPhone客户端上提供热播电视剧《大汉情缘之云中歌》的在线播放;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涉案电视剧《大汉情缘之云中歌》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告经合法授权,获得该热播电视剧《大汉情缘之云中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浙)剧审字(2014)第004号)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独占性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进行法律维权的权利,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被告是“青岛有线”软件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擅自在其运营软件的“青岛有线”iPhone客户端上向网络用户提供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热播电视剧《大汉情缘之云中歌》的在线播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热播电视剧《大汉情缘之云中歌》是由胡意涓指导,杨颖、杜淳、陆毅、陈晓、杨蓉、苏青、包贝尔、毛晓彤、寇振海等主演的古装偶像爱情电视剧,以西汉时期为背景,讲述了绿衫女孩云歌与公子孟珏、汉昭帝刘弗陵之间发生的传奇爱情故事。该剧色彩鲜艳夺目,特效制作磅礴大气,为观众展现了唯美、奢华的画面,自开播后稳居双网第一的宝座,网络播放量更是雄踞排行榜第一,开播三周网络播放量突破13亿,剧中人物也成为微博的热议话题。原告耗费重金,获得该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并非电视剧《大汉情缘之云中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权利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大汉情缘之云中歌》系由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联合出品,前述公司共同享有著作权。原告的授权仅来自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并非全部著作权人授权。故,原告无合法的权利来源,不享有《大汉情缘之云中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未提供该电视剧的正版光盘,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第二,“青岛有线”iPhone客户端系深圳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涉案视频资源均由茁壮公司提供,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第三,“青岛有线”iPhone客户端使用涉案视频资源,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该客户端为测试版,持续时间很短,播放、下载量极少,不具有市场影响力和客户群,该1.1版本的测试时间为2016年7月23日至8月5日,下载量为63,且多数为开发人员测试所下载。2016年8月12日、9月1日,山东省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发布通知,推广山东有线新媒体APP,考虑到“青岛有线”客户端在技术上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答辩人即断开客户端网络连接,该客户端的内容无法再查看,因此客户端从未正式上线,答辩人也不存在任何收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大汉情缘之云中歌》电视剧[(浙)剧审字(2014)第004号]片尾版权信息处标注“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该剧版权归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所有。
2.2015年8月24日,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该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6年,授权使用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又将该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使用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授予原告,授权期限与授权方享有权利期限一致。
2015年8月26日,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将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新媒体发行权独家授予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3.2016年7月29日,经原告申请,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对使用“青岛有线”APP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将公证过程记载于(2016)粤广珠海珠第31559号公证书。大致内容为进入“青岛有线”APP,依次点击“直播”、“点播”、“电视剧”,在弹出页面中,点击“大汉情缘之云中歌”并播放,在视频播放过程中随机拖动,后关闭该应用。庭审中,原告认可“青岛有线”APP已无法下载。
4.“青岛有线”APP系深圳市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被告负责开发成功后的运营事宜。2016年9月,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发文号召各市公司使用“山东有线”APP。苹果AppStore后台数据显示,“青岛有线”APP版本1.1于2016年7月23日可供销售,版本1.2于2016年8月5日可供销售,期间的销售量为63。
5.《大汉情缘之云中歌》剧为2015年度第五批热播、热映重点影视预警作品,于2015年11月23日收官。部分门户网站对该剧进行宣传,评价较高。
本院认为,结合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以及片尾版权信息已标明的“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字样,可以印证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原告所有,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青岛有线”APP中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侵权持续期间、相关APP的下载量、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定赔偿人民币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负担其中100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文
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
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辛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