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02执151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洋润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2号楼6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芝麻视频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A座9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478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67824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沈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