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8911号
原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70200718045961H。
法定代表人:王英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至涛,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西路819号禧徕乐国际家具博览城5楼C区108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70281MA3QJ9K018。
负责人:朱成彪,经理。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鑫
书记员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