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196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被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宗。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现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包鸿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 珂
书 记 员 贾 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