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196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被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宗。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现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包鸿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 珂
书 记 员 贾 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