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鸿顺绿化园艺有限公司

4410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鸿顺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4410号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221号。
法定代表人:俞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峰,江苏苏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多,江苏苏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苏州市鸿顺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镇商苑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德。
被告:朱林福,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惠白妹,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蔡福男,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姚文德,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鸿顺绿化园艺有限公司、朱林福、惠白妹、蔡福男、姚文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111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东海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周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