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苏州市鸿顺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鸿顺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市鸿顺绿化园艺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83613.74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8236元,合计591849.74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鸿顺绿化园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1849.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