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11执1442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金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大都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瑞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刘瑞仙。
被执行人:耿宝荣.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终结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14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肖磊
审判员*连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