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大都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济宁大都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济宁大都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任民保字第33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济宁大都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北刘庄村。
申请人**济宁市中支行与被申请人***、济宁大都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大都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自愿提供位于××房产一处。
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大都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