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骏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骏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滕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财保1154号
申请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鲁社区丁太鲁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延芳,总经理。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被申请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中路**。
法定代表人:金园生,董事长。
申请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达置业有限公司5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置业有限公司5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亚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