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骏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5财保549号
申请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延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山东法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对其保全申请,申请人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载明保险金额为12万元,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茗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