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执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
法定代表人:胡从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士旭,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
法定代表人:刘毅。
本院在执行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庭外协商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08执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俞优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