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053苏州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60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820586955,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荣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蒙蒙,北京初亭(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00749D,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5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哲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91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基于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79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祁 锋
审 判 员  黄学辉
审 判 员  郭 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源榕
书 记 员  徐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