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9苏州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22财保19号
申请人: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阊胥路123号,机构代码:78205869-5
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
被申请人: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住东海县青湖镇驻地青康路南侧原地税所办公楼,机构代码:06455013-2
法定代表人:刘毅,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32001657250052500431)。保全金额20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3200165725005250043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时立梅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