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被执行人: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820586955,地址苏州市阊胥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
被执行人: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064550132P,地址东海县青湖镇镇驻青康路南侧原税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苏07民终2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2月14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二、2022年2月10日、2月11日、3月16日、3月31日、5月9日、7月15日、8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控: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已经冻结,但仅有零星余额,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2、本案已委托苏州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到期债权财产线索予以查控。
3、此外本案无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经线下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2年3月1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庄宜霖
审判员 雷红庄
审判员 曹 建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