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2民初6600号之三
申请人:***,男,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旺、崔晨曦,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阊胥路**。
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
被申请人: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海县青湖镇青康路南侧原地税所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
第三人:郭传才,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郭传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保全金额为2100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苏0722民初6600-1号裁定。因保全期限将届满,2020年9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续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000000元继续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保全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 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云江
书 记 员  葛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