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8执364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轻微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8民初77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应当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8民初77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朱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