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家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6执保26号 申请人:***,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申请人: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阿   孜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乌兰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