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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8616号 原告:兰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67号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联谊西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兰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25元,由原告兰州**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