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8616号
原告:兰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67号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联谊西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兰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25元,由原告兰州**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