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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民初442号 原告: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联谊西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766号中金花园1/2栋809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菁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