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17476号
原告: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锦西路69号311A8室。
法定代表人:张继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群,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科苑路399号10幢105室B座。
法定代表人:岳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上海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杨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女,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涵,女,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兴科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兴科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何璐依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尹俐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