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终1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二路**E段****。
法定代表人:张继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群,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兴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v>
法定代表人:戴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上海世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兴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9民初12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地固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地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14.99元,减半收取为7,607.50元,由上诉人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美琳
审 判 员 杨怡鸣
审 判 员 岳 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子娴
书 记 员 刘子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