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兴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终1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二路**E段****。
法定代表人:张继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群,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兴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v>
法定代表人:戴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上海世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兴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9民初12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地固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地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14.99元,减半收取为7,607.50元,由上诉人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美琳
审 判 员 杨怡鸣
审 判 员 岳 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子娴
书 记 员 刘子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