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138号之一
原告: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肯纳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肯纳焊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已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元,由原告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