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68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5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6,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90元,但被执行人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87,19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