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梁山镇北荒村村民委员会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民初5819号
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梁山镇北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民市梁山镇北荒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书记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文韬,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858-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2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梁山镇北荒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梁山镇北荒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梁山镇北荒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梁山镇北荒村村民委员会预交案件受理费1500元,按原告变更后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应为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宇
书 记 员 郭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