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71某某与苏州市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971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同,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09号1幢8层C8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靳义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静宜
书 记 员 许盛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