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6111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同,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令坤,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孙勇,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勇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舒 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