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冯炳建、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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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终3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829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8H28R。
法定代表人:孙家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冯炳建,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上诉人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炳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2民初8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上诉人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坚
审判员姚瑶
审判员张百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洪习川
书记员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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