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7民初13561号
原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四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梅,女。
被告: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家兵,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需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2.574.83元(币种下同)。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一份关于轨道交通9号线金海路基地聚氨酯板钢质大门的采购合同。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全部安装完毕,但至今未收到合同款。原告催款未果,遂涉诉。
被告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供销合同》,约定原告未被告供应聚氨酯钢大门,货款合计52,574.83元,交货地点为轨道交通9号线金海路基地。结算方式为,被告验收后10天内支付总价款的85%计44,688.61元,总包方验收后付10%,剩余5%作为一年质保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约定地点供应聚氨酯钢大门8樘。
2018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2,574.83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涉及“兹有2017年4月份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诚耀幕墙玻璃有限公司签订……剩余149,312.90元工程款未付清。2018年3月12日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又与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上海轨道交通9号线金海路段基地车库聚氨酯钢大门合同金额52,574.83元,2018年8月1日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已开具发票52,574.83元……经我方与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协商,剩余工程尾款201,887.73元于2020年1月18日(由)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给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2020年1月18日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将工程款转入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账户,上海诚耀幕墙玻璃有限公司/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由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将剩余工程款转入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账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供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对原告主张的52,574.83元价款予以确认,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其单方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货款52,574.83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被告上海诚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政文
审 判 员  陈巨澜
人民陪审员  江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俊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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