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838号
原告:上海多本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301号140-R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829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多本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多本涂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多本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